禁止将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因此,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丶污损丶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不得倒挂丶倒插国旗或区旗,不得倒挂国徽或区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损国旗丶国徽丶区旗或区徽尊严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国旗丶国徽丶区旗或区徽。 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也必须按照《国旗及国徽条例》和《区旗及区徽条例》规定的规格制造。
国旗或国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商标丶注册外观设计或商业广告;而区旗或区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商标或广告。此外,国旗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国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日常用品和日常生活的陈设或布置,或私人庆吊活动。任何人违反这些条文即属犯罪。任何人如公开及故意以焚烧丶毁损丶涂划丶玷污丶践踏国旗丶国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此外,任何人如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而故意发布以焚烧丶毁损丶涂划丶玷污丶践踏国旗丶国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的情况,即属犯罪。
至于就区旗和区徽而言,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丶毁损丶涂划丶玷污丶践踏等方式侮辱区旗或区徽,即属犯罪。
有关违法的详细条文,请参考相应的条例。
申请使用国旗丶国徽丶区旗及区徽
非经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行业丶职业或专业中,或在任何非官方机构的标识丶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国旗丶国徽丶区旗丶区徽或其图案。如向行政署事先申请以取得有关批准,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
政府总部25楼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
[经办人:行政主任(常务)2]
电话: 2525 5477
传真: 2804 6552
电邮: flags&emblems@cso.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