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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用作某些用途

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因此,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不得倒挂、倒插国旗或区旗,不得倒挂国徽或区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损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尊严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 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也必须按照《国旗及国徽条例》和《区旗及区徽条例》规定的规格制造。

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商标、注册外观设计或商业广告。此外,国旗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国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日常用品和日常生活的陈设或布置,或私人庆吊活动。除非获行政长官事先批准,区旗、区徽或其图案不得展示或使用于丧事活动。任何人违反这些条文即属犯罪。任何人如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即属犯罪。此外,任何人如意图侮辱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而故意发布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区旗或区徽的情况,即属犯罪。

有关违法的详细条文,请参考相应的条例。


申请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及区徽

非经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行业、职业或专业中,或在任何非官方机构的标识、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图案。如向行政署事先申请以取得有关批准,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
政府总部25楼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
[经办人:行政主任(常务)2]
电话: 2525 5477
传真: 2804 6552
电邮: flags&emblems@cs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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