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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將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用作某些用途

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因此,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不得倒掛、倒插國旗或區旗,不得倒掛國徽或區徽,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損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 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也必須按照《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區旗及區徽條例》規定的規格製造。

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此外,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日常用品和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或私人慶弔活動。除非獲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區旗、區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任何人違反這些條文即屬犯罪。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此外,任何人如意圖侮辱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布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的情況,即屬犯罪。

有關違法的詳細條文,請參考相應的條例。


申請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

非經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行業、職業或專業中,或在任何非官方機構的標識、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案。如向行政署事先申請以取得有關批准,須以書面方式提出,並送交以下地址: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25樓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行政署
[經辦人:行政主任(常務)2]
電話: 2525 5477
傳真: 2804 6552
電郵: flags&emblems@cs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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