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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的展示

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有責任讓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在有尊嚴和體面的情況下展示。 就此,本頁面參考了《國旗及國徽條例》、《區旗及區徽條例》、行政長官公布的規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政指引,提供一些與展示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相關的一般資料。關於禁止將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用作某些用途的其他資料,請按這裡


旗幟的狀況

為了維護國旗和區旗的尊嚴,我們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旗幟。不得倒掛、倒插旗幟,以及不得以任何有損旗幟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旗幟。旗幟須作定期檢查,以確保清潔及完好無缺。無須使用時,須把旗幟弄乾、摺疊整齊和妥為存放。


升降旗幟

每枝旗桿只應升掛一面旗幟。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旗幟,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旗幟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旗幟落地。

國旗與區旗同時懸掛時,國旗應最先升起,最後降下。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升旗的過程中,參與或出席儀式的人當守的禮儀是面向旗幟肅立;向旗幟行注目禮或以適當的方式向旗幟敬禮(視乎情況所需而定);及並無損害旗幟尊嚴的行為。

下半旗時,須先將旗幟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將旗幟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國旗及國徽條例 》和《 區旗及區徽條例 》亦列明有關下半旗的情況。

有關機構須向負責升降旗幟的人員詳盡闡明升降旗幟的正確方法。


惡劣天氣

如遇惡劣天氣,可以不升降旗幟。


國旗的優先地位

升掛國旗,須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須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須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或以上國家的國旗時,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同時懸掛國旗及區旗

國旗與區旗同時升掛時,須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在區旗之前。

國旗與區旗同時或並列升掛、使用時,區旗應小於國旗,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 於室內展示國旗及區旗,在確定旗幟後方牆壁的"左"、 "右"時,以人背向該牆而立,面向前方時的"左" 、 "右"為準。

    於室內展示國旗及區旗
  • 於建築物外展示國旗及區旗,在確定該建築物的"左" 、 "右"時,以人立於建築物前,面向該建築物前門時的"左" 、 "右"為準。

    於建築物外展示國旗及區旗

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的收回及處置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理。有關指定回收點的詳情,可瀏覽民政事務總署網站

凡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於某活動中使用,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把經使用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保存或重用。就經使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須交到上述指定回收點作定期統一處理。


在政府合署及建築物展示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

目前,行政長官官邸、禮賓府、政府總部、香港特區的口岸管制及檢查站、香港國際機場及金紫荊廣場,每日均展示國旗和區旗。此外,在每個工作日及六個指定日子,即國慶日(10月1日) 、香港特區成立日(7月1日)、勞動節(5月1日)、元旦(1月1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12月4日) ,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議、立法會、香港特區法院、政府部門總部、主要政府綜合大樓和公共體育及文化場館等,亦有展示國旗和區旗。如欲瀏覽在政府建築物展示國旗和區旗的地點名單,請按這裡

在政府建築物升掛的國旗和區旗,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應在上午8時升起,下午6時降下。

國徽於行政長官辦公室、立法會、政府總部及律政中心(前身為中區政府合署)展示。此外,區徽於行政長官官邸、禮賓府、行政會議、立法會、政府總部、香港特區法院、香港特區的口岸管制及檢查站、香港國際機場及民政事務處等地點展示。

註  

基於文物保育原因,前中區政府合署改稱律政中心後,展示於該處的國徽獲原址保留。


宣誓儀式

在《國歌條例》附表3第1項列明的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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